我所博士研究生李飞在《管子学刊》发表的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《伦理学》转载。
【摘 要】孟、荀之别向来是先秦哲学研究的重点,而元伦理学视角为研究二者在道德思想上的分歧提供了新视野。从元伦理学对激发性理由与规范性理由的区分出发,我们可以发现,孟、荀对激发性理由的论述在基本立场上是相同的,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他们对规范性理由的理解上。在规范性来源的问题上,孟、荀都是道德实在论者,并且都认为规范性等同于人的本性的实现,但是在个人如何实现人的本性上二人出现了分歧。孟子关注作为个体的人类之本性实现,而荀子更关注社会全体成员对欲望的最大化满足。由此,在孟子思想中,个人身上的规范性要求就是满足个人自身的主体行为倾向,而人先天可以获得作为规范性理由的道德动机;在荀子思想中,个人必须遵循圣王创制的“礼义法度”,来自主体行为倾向的、作为规范性理由的道德动机必须奠基在对“礼义法度”的认识与认可上。
【关 键 词】孟子;荀子;元伦理学;激发性理由;规范性理由;道德动机;人性论
【作者简介】李飞(1999- ),男,广东高要人,西北大学中国思想文化研究所博士研究生,研究方向为儒家伦理学(陕西 西安 710127)。
【原文出处】《管子学刊》,2026.2.14~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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